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不仅是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未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公安机关等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时,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必须提交由具有等级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等级测评报告。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等级保护定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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